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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96號
原 告 張芮嘉即張瓊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克強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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