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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50號
原 告 張珈甄
被 告 鄭展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屬違誤。
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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