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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61號
原 告 陳秋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朝芬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載「一、債權不存在。二、請求相對人歸還本票。」
部分,該內容尚非具體、明確且特定,請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應陳明本件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為何,及請求被告返還之本票為何)。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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