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476,2021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永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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