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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48號
原 告 曾雅玄
被 告 楊詠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嘉義市○○路000○0號)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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