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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蘇炳璁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昌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二、嘉義市○○段00000地號、2199地號土地及同段2152建號建 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請求遺產分割之訴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於簡易程序均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如主文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尚有以上程式之欠缺,乃定期命原告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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