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凱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晉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元(即上訴人在原審受不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