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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683號
原 告 邱秋玉
被 告 邱銀海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邱銀海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1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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