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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厚利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依卷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所分割之遺產,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外,尚有其他遺產,須一併列為訴請撤銷之標的,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書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附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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