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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1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文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杜惠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惠國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主張對原判決第2項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000元部分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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