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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7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佩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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