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87,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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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87號
原 告 呂學柔
被 告 陳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民事訴訟法第83條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100元(計算式如附表)。

但是,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4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原告僅需繳納裁判費之1/3即2,70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600元。

原告已無餘額可得聲請退費。

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⒈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⒉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109年8月19日所刊登在社群網站face book的內容應該刪除。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⒊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在社群網站face book刊登道歉啟事。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⒈+⒉+⒊=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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