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896,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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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89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王敬富
被 告 張進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789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23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0,000元為限。

按年息百分之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1次,並於約定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計入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

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利率並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至94年11月22日止,尚積欠70,000元及自94年11月23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4年2月3日向大眾銀行借款額度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資日起,以1個月為1期,按年金法本息平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15%固定計算,被告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得隨時償還所借款項。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内之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约金。

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至94年10月4日止,尚積欠235,789元及自94年10月5日起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說明之違約金。

㈢被告於93年12月30日向大眾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至95年3月25日止尚積欠50,023元,及自95年3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㈣又大眾銀行於107年1月1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原告合併,原告為存續公司,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現金卡部分)、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事項、交易明細(信貸部分)、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事項、交易明細(信用卡部分)、帳務管理明細、借戶明細(以上見本院卷第11至39頁)、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現金卡部分)、放款往來明細(信貸部分)、信用卡明細查詢(信用卡部分)及帳目明細(以上見本院卷第57至69頁)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2、3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裁判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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