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英瑛等人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地址,及完整的調解聲明的聲請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院已調得本案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得自行聲請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