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調,378,2021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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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378號
原 告 沈明進
被 告 賴鈺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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