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調,40,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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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信榮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信榮前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212,269元及利息未清償,經查相對人陳信榮之被繼承人陳崑南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及同段104建號建物等遺產(下合稱系爭遺產),相對人陳信榮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惟其因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償,恐繼承系爭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將系爭遺產無償登記予相對人陳**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等及其他有權繼承之人應將系爭遺產登記日期94年5月10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將系爭遺產之應繼分登記予相對人陳信榮,為此聲請調解,並聲明:相對人間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無效;

相對人陳**就系爭遺產之分割繼承登記應予以塗銷。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無效等語,性質為確認訴訟,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應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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