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嘉簡調,67,202103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67號
原 告 黃明芳

被 告 莊礎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所為駁回原告起訴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民國110年3月2日裁定意旨略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19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等語。

二、惟查,原告已於110 年2 月26日繳納本件訴訟費用10,999元,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稽,故本院應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