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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羅澤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羅澤麗之繼承人
羅澤造
劉邦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澤麗之繼承人、羅澤造、劉邦允間請求變價分割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4,960元。
二、提出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補正被繼承人羅澤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代位繼承、再轉繼承)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應有部分。
四、查報被繼承人等(含羅澤麗)有無拋棄、限定繼承情事,並提出資料陳報本院。
五、依上揭查得資料,補正本件訴之聲明、相對人欄姓名、住所記載完整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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