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朴小,194,202110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天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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