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朴小,267,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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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267號
原 告 卓秀暌
被 告 陳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958元。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93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未稅零件殘價:54÷1.05=51。
51÷(5+1)=9(系爭汽車於103年5月出廠,事故時汽車已逾5年耐用年限,依平均法以汽車出廠後第5年折舊後之殘值作為
修繕零件之殘餘價值)。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5,946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9元+零件營業稅3元=5,958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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