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朴小,36,2021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朴小字第3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育銓
被 告 蘇孝鵬即蘇皇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蘇孝鵬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皇嘉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207元,及其中12,400元自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蘇孝鵬於繼承被繼承人蘇皇嘉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起訴狀所載。
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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