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朴小,95,2021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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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住嘉義市○○路000號 上
列原告與被告周清田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周清田清償借款,周清田已在民國110年4月13日死亡,且周清田第一、三順位繼承人都已經拋棄繼承,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已經死亡。

所以周清田的遺產屬無人承認的繼承,依照民法第1177條的規定應選任遺產管理人。

但是原告沒有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也沒有以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周清田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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