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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調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永嘉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一之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二、陳報本件請求「貨款支票10,836元」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或票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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