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0,朴簡,137,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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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朴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吳玥螢

被 告 邱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如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110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編號甲、面積86平方公尺土地之牧草割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5,789元,及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9年4月間於原告所有嘉義縣○○鎮○○○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建蓋溫室(下稱系爭溫室),於109年7月份開始種植番茄,被告為相鄰系爭土地之同段15地號土地(下稱被告土地)之所有人,詎被告於被告土地種植牧草,因牧草長得很高因而倒臥在原告系爭溫室,而刮破侵入系爭溫室之白網,原告為修復系爭溫室白網需支付35,789元;

且因被告種植之牧草倒臥在原告系爭溫室西側白網上,致原告系爭溫室之防風雨帆布之捲揚器卡住無法捲起帆布,如颱風來襲溫室將會產生嚴重破損,而喪失功能。

原告曾多次請求被告將倒臥在系爭溫室白網之牧草割除,被告均未予回應。

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訴請被告將如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下稱朴子地政)110年9月8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下稱附圖)編號甲所示部分面積86平方公尺土地之牧草砍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復白網之費用35,789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本院卷第5、105頁)。

二、被告則辯以:被告自91年即開始種植牧草,原告於109年方建造系爭溫室種植番茄,兩造土地地界線太靠近,牧草被風吹倒才會靠近原告溫室白網,惟牧草搖擺所造成之傷害應是條狀而非洞形,系爭溫室白網之洞形破損究竟是牧草割破或係老鼠咬破,尚待確認。

且因被告牧草係種植於系爭溫室之西側,老鼠可以躲,系爭溫室其他面向空曠較不會躲老鼠,因此系爭溫室西側白網才會有較多之破損,原告主張修復白網費用與被告無關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砍除牧草、返還土地部分: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所有,被告所種植之牧草占用附圖編號甲土地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被告所種植之牧草既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之編號甲土地,原告本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賠償白網費用部分: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而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溫室之西側白網,遭被告所種植之牧草倒臥而受損乙節,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白網毀損照片為證(本院卷第23至29頁),復經本院於110年9月3日勘驗無訛,亦有110年9月3日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可參(本院卷第61至81頁)。

被告雖抗辯白網之破洞究竟是牧草割破或係老鼠咬破,尚待確認云云,惟查系爭溫室四周之白網,除靠近被告牧草之西側白網有破損之情形外,其餘東側、北側、南側白網均無破損之情形,且履勘當日西側白網除有破洞外,亦有明顯被牧草擠壓往內凹陷之情形,有前揭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可稽(本院卷第61、77頁)。

再觀諸原告所指白網遭牧草毀損之部分,於本院卷第69至73頁照片中,雖洞口較大,確實可能係遭老鼠或其他動物嚙咬造成,惟自本院卷第75頁上方照片,可看出遭牧草擠壓之白網,在下方與1支架相連接處,有細長形之破洞,依破洞之形狀及位置觀之,應係白網遭牧草擠壓後因受力而自與支撐位置相接處破裂所致,原告主張白網有因被告所種植之牧草擠壓而毀損之情形,堪可採信。

又縱如被告所述,洞口較大之部分,係遭老鼠嚙咬所造成,惟系爭溫室其餘三面白網均無破洞,僅有遭牧草擠壓之西側白網有破洞,且破洞位置離地面尚有一段距離,顯見本件確實係因牧草擠壓白網,且牧草提供老鼠有一定支撐點,老鼠始會在離地一段距離位置停留嚙咬白網,被告抗辯白網之破洞與被告種植牧草無關云云,自難憑採。

基上,被告種植牧草倒臥系爭溫室西側白網上,並擠壓白網,致白網受損,二者間顯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自屬於法有據。

2、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查溫室裝設白網之目的主要在於防蟲,系爭溫室西側白網因被告種植牧草倒臥擠壓,致多處出現破洞之情形,白網防蟲之功能顯然已有所影響,原告主張必須將白網整片換新,自屬有據。

3、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同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惟按修理材料依其性質,有獨立與附屬之別,若修理材料對於物之本體而言,已具獨立存在價值,因更換新品結果,將促成物於修繕後使用效能或交換價值之提昇,則侵權行為被害人逕以新品價額請求賠償,與舊品相較,勢將造成額外利益,而與損害賠償僅在填補損害之原理有違,故此部分修復費用之請求,非屬必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有關折舊之意見,應係專指此種情形而言。

反之,若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更換新品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且市場上復無舊品之交易市價可供參酌時,侵權行為被害人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償,仍屬必要與相當,無須予以折舊。

本件原告主張如估價單所示修繕部分為白網(含S線)(本院卷第39頁),均係用以附合或結合於系爭溫室結構體,成為其成分之一部或輔助其功能,難認原告因更換新品而獲有額外利益,依上說明並無扣除折舊之必要,是原告請求白網更換之金額35,789元,應為有理由。

㈣、綜上,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5,7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21日(本院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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