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92號
原 告 李蕭雪花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失蹤人郭緞之財產管
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 代理人 丁維儀
被 告 呂美雲
曾忠正
受 告知人 嘉義縣義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太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甲部分面積8,635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甲部分面積8,63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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