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惠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之 事 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本院已調閱辦理本件登記的相關資料,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