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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78號
原 告 周媛婷
周媛馨
被 告 蔡耀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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