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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錫河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被 告 陳錫榕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6月10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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