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112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被 告 官相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17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報原告已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尋得可依兩造約定之貸款條件而核貸予被告之「銀行」(起訴狀所附核准通知書之機構並非銀行)之相關資料,繕本並請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