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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1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劉立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6月14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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