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280,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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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2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被 告 蔡達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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