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薛銘中即世揚電器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