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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何姵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600元,及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智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擎公司)訂購線上英語學習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79,200元,約定自109年9月1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計36期,每期2,200元,並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條約定,智擎公司將上開所得請求之應收帳款讓售予原告,惟被告僅於110年9月29日繳付至第13期款項後即未再繳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50,600元,乃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600元,及自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當初有告知線上客服人員無意再上線上英文課程,也無繼續使用線上教材,卻遭線上客服以超過解約時間為由而拒絕受理被告解約之請求,對於無使用卻需要付費,相當不合理。
惟當初簽約時電話行銷人員有提到會幫學員學習,若沒幫助,行銷人員不會有收入,讓伊認為若付錢上課也有老師在追蹤,學習上比較有幫助,事後確實有2至3次有老師追蹤,之後就無聯繫,甚至無任何關懷,此部分有詐欺情事。
伊沒時間上英文課,疫情情況收入亦不穩定,無法負擔這個未繼續使用之費用,造成生活極大壓力,希望可以減半或減少價金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有向智擎公司購買線上課程,自第14期起即未再繳交分期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共積欠50,600元分期款項等情,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合約書、分期付款明細表在卷可參,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又本件被告雖抗辯其無意再上線上英文課程、未繼續使用線上教材、疫情期間收入不穩定無法負擔分期款云云,均屬被告個人、片面之事由,不構成法定解除契約之原因,實屬無稽,為不可採。
準此,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款餘款50,600元及約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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