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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387號
抗 告 人 黃澤珈
相 對 人 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111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嘉小字第387號關於上訴繳費裁定,抗告人並未收取,該裁定未經合法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以抗告人積欠管理費為由向本院訴請給付管理費,由本院以111年度嘉小字第38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11年6月21日判決,嗣因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7月25日所為裁定命抗告人繳納上訴費,惟該裁定僅依抗告人之上訴狀所載「嘉義縣○○鄉○○村00000號」址寄送,雖於111年8月2日寄存於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派出所,惟尚未對抗告人之戶籍址即「高雄市○○區00000○號寄送,送達尚有疵累,是本院111年8月29日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裁定,即有未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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