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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4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陳祐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本金 利率 (年息)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00,000元 1.845% 自111年4月1日起 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2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1.97% 自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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