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665,202209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66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 告 張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7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1.845% 自111年2月5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 0.1845% 自111年3月6日起至111年5月4日止 2.095% 自111年5月5日起至 111年6月21日止 0.2095% 自111年5月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5日止 0.444% 自1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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