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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67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被 告 金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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