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795,2022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9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文連
張吉祥
被 告 江姿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89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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