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867,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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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86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張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4,135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3日起陸續分別向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 申請租用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此為門號代表號0000000000、 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惟被告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共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合計新臺幣(下同)54,135元。

遠傳電信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讓與本件債權予原告。

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支付,顯無清償誠意,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以:被告父親去世、母親年邁無法給被告多餘的錢,被告姐姐每月固定提供1,500元給被告生活所需,被告並非不想繳納,實因經濟困頓,如扣繳保管金實在有失公允,請准予暫緩執行或從被告之勞作金扣除等語,以資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信件回執、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電信行動寬頻服務業務服務契約書、帳單、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7至21頁),堪認屬實。

(二)被告雖辯稱經濟困頓,希望暫緩執行或從被告之勞作金扣除云云,然此為被告其個人之償債能力,以及其後應如何自被告財產或所得執行之問題,而無解於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仍有給付之義務積欠之電信費用及補償款,故被告所辯,難認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135元,及自106年12月13日(見支付命令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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