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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清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誤載為抗告),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上訴人可自行依監所所訂保管金之相關使用規定程序申請繳納或委任他人代為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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