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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8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陳立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9日下午14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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