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912,2022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炳鐘
被 告 劉曉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99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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