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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鄭喬恩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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