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被 告 林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68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83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註1: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註2: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 年數為5年,而系爭車輛係105年8月出廠使用,迄本件車禍 發生時即111年3月12日,已使用逾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 之修復費用估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元【計算方式:殘 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7,006÷(5+1)=1,168(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工資、烤漆費用則無需折舊。
因此,系爭車輛之修復必要費用為21,068元(計算式:零 件殘價1,168元+工資10,700元+烤漆9,200元=21,068元)。
註3:被告雖具狀抗辯本件為小擦傷,一般的修理廠連工資只要 2、3,000元就能解決了等語。
惟查,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0000;碼000-0000自小客車前保險桿既然因遭被告倒車不慎 碰撞,而受有烤漆剝落之損害,則採用拆卸前保險桿後,
以鈑噴方式修復後裝回,即有必要。而且這部分費用已經
原廠出具估價單估計費用合計10,640元(計算式:7,006+1 9,900=26,906元),並經原告賠付完畢,則原告主張支付 前述修復必要費用的事實,應堪信實。況汽車原廠多為全
國連鎖性企業,所提供服務品質及技術較為穩定一致,且
烤漆顏色及零件來源亦與車輛原本相同,而民間個人所經
營之汽車修護廠之技術與品質有好有壞,不同商家間存有
相當之差異,所提供之烤漆顏色亦可能與原廠顏色不同,
故原告選擇將系爭車輛送至原廠維修,並非悖於常情,被
告尚不得僅以原廠修復費用較高為由拒絕給付,故被告所
辯,並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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