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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蔡智全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票款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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