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調,1571,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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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57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南市鹽水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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