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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昆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浩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告之戶籍資料已查覆,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更正書狀(本院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通知原告補正,迄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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