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1,嘉小調,164,2022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昆儀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浩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被告之戶籍資料已查覆,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姓名、地址之更正書狀(本院前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通知原告補正,迄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