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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享諭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林享諭設籍嘉義市○區○○街00號11樓4,經郵務機關向上址投遞開庭通知書後,遭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而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送達證書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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