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吳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台中市太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