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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張麗花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10日向本院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林張麗花給付電信費,有民事調解聲請狀收文戳章足憑,然相對人業於109年10月5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則相對人已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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